【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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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结合团队实务与研究,从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立法定位等方面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本文作要点摘录,文段有删改。
第一部分 《文物保护法》应当成为纳入到经济、科技、社会发展轨道中的大文物法。
钱卫清律师团队认为:《文物保护法》不仅是调整文物保护、利用的部门法,而是文物法治体系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法律制度。《文物保护法》修订要抓住技术革新的机遇,突破原有体制限制,衔接民法典和刑事法律,健全文物保护利用体系,变为促进文物开发利用的大文物法。
大文物法体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文物保护法既包括国有文物的保护利用,也包括社会机构、企业、公民个人拥有的社会文物的保护利用;既包括可移动文物,也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同时也包括实体文物资源的数据资源,以及文物背后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大文物法体系的内涵更为深远:
数字经济背景之下的文物资源数字化,是有形文物资源与无形文化价值的结合,文物资源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更为凸显,文物与金融距离更为接近。钱卫清律师团队所认为的大文物法,不局限于对文物本体保护、占有、使用、利用的法律关系,不局限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与考古体系,而是将文物保护利用和国家安全与经济战略、历史传承与文明保护、经济发展与社会民生相结合,将文物保护利用纳入到经济、科技、社会大发展的轨道中,将文博事业和文博产业的发展通过法律制度加以引导和规范。
所以,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钱卫清律师团队提出打破原有文物管理部门立法、文物行政管理模式的利益格局,突破原有文物体制保护、管理、垄断与限制经营,改变原有部门立法和封闭的认知模式,建立大文物法体系。
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应当走出文物行政限制管理体制的一隅,真正与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战略相适应,与促进经济发展,拉动消费,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适应,与习近平主席提出来“让文物活起来”的文博战略发展体系相适应,借科技东风,抓住机遇,真正融入到国家深化改革中。
第二部分 明确文物法三大问题,聚焦文物“三确”体系。
实践中,三确体系标准和制度缺失。《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或文物艺术品、古董、古玩的确权、确真、确值三个问题是文博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涉及到国家文物安全、文物保护与公民个人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
现有《文物保护法》之下的文物行政管理与保护机制,与文物艺术品的市场流通、文博产业发展需求存在着诸多矛盾。其中最突出的是文物的来源、真伪和估值。
文物来源的合法性是文物流通的第一困境,倒卖文物犯罪多由文物来源合法性引发。同时,真伪鉴定是刑事司法程序中关键环节。文物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通常是抓捕、查抄、鉴定、审查起诉、判决的刑事司法程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结案,流程推进依据是能否说明文物来源及来源合法性,审判依据则是文物鉴定结论,对文物鉴定级别较低的案件通常会以交易金额来确定刑罚标准。
综上可以看出,文物来源的确认、文物鉴定、文物价值评估对于文物艺术品的流通交易、文博市场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现有的《文物保护法》之下并没有完备、健全的文物认定、文物鉴定、文物确权、文物估值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确”标准体系缺失和文物司法鉴定程序缺失,是目前文物市场交易和文博产业发展的症结所在,争议解决很容易走向刑事司法程序,加之文物犯罪打击程式化,导致文物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刑事侦查、司法审判等没有科学、完备的标准和制度,文物行政管理体系的文物认定、鉴定替代了司法审判。
在钱卫清律师团队代理和咨询的大量文物犯罪辩护案件中,几乎审判结果最终依赖的仅仅是文物行政管理体系下的鉴定报告。文物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严重依赖文物行政体系鉴定结论,导致无据鉴定绑架司法。钱卫清律师团队也曾经递交建议报告给司法部,建议文物艺术品鉴定纳入司法鉴定体系,根据司法鉴定规则体系进行“有据”文物鉴定,但目前司法鉴定体系仍然未将该部分纳入司法鉴定体系中。
一.文物认定
文物认定不能用绝对化思维定式来判断。人类现有认知无法掌握文物艺术品的器型、时间、地点、空间、时空、材质、工艺的全部信息。对文物艺术品的认定和鉴定只能通过科学、规范的论证体系进行综合判断和有限判断,而不是绝对判断。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认定由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责。2009年《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了文物的行政认定。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之下,各地出台文物认定的办法。
但由于文物认定的相关规定脱离现有文物行政管理的现状,过于原则性和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公民个人难以向户籍地县级以上文物管理部门对文物进行认定,仅有部分博物馆根据自身管理需求才会申请文物认定。《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难以实现。
总的来说,一是文物认定相关规定过于简单,不具有操作性;二是文物认定标准未建立,科技检测和目鉴操作具有随意性;三是文物认定缺少规范制度,权责不明晰,缺少兜底条款,实践中权利难以落实和保障;四是客观条件不足,基层文物机构的人员配备、组织机构、设施建设、科技设备等都不具备文物认定的能力。因此,目前国家关于文物认定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形同虚设。
本次《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中“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钱卫清律师团队认为:文物认定标准和办法不能由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局单独制定,应当多部门联合建立科学规程和监督体系,上升为行政法律规范,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关于文物认定,从《文物保护法》该款制定至今,除不可移动文物发布了一定的认定标准外,其他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规范一直没有启动。此次征求意见,《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没有对此有所突破和规范,是一个缺陷,钱卫清律师团队建议针对文物认定制度落地,设置明确政策制定和执行单位。
二.文物鉴定
文物鉴定不同于文物认定,我国现有体制下,文物鉴定和文物认定是非常混乱的,文物认定是行政行为。
国家文物局授予其行政体系内博物馆、博物院等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文物鉴定资质,且不提供对外或市场鉴定,亦不提供鉴定标准和规范。文物鉴定市场发展受阻、萎缩,不能适应文物艺术品、文博市场发展的需求,导致文博市场鉴定乱象重生。
规范和标准缺失是文物鉴定市场混乱的首要原因。目前市场文物鉴定包括日常文物交易鉴定、拍卖鉴定、各类鉴宝活动、远程线上鉴定等的文物鉴定,鉴定人员资质不一,更多文博体制内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在各类鉴定机构挂名进行鉴定,资质繁杂难以统一,导致市场鉴定鱼龙混杂。
文物鉴定市场信用崩坏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权责不明,缺少监督。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和鉴定咨询,需要有相应的权责体系。鉴定人员签字与鉴定机构盖章,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明晰,才能保障文物鉴定逐步在市场中实现优胜劣汰,真正促进文物鉴定的健康有序发展。
钱卫清律师团队认为:文物鉴定应当由官方机构建立行业规范与监督管理制度;其他权威机构建立鉴定标准,建立考核监督体系和人员培训体系;第三方机构承接文物鉴定服务、咨询服务。建立权责明晰、管理监督完备的制度规范。
三.文物确权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公民、企业法人可以合法持有文物,可以相互转让、赠与、继承文物,也可以从文物商店购买、拍卖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购买文物,文物来源是多样化的。同时,《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45条,第82条提出“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文物”。
按照《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持有即所有。将持有者的权利赋予行政机关来加以明确,只会造成行政权力扩张,加剧垄断。
从国有文物来看,除了考古以外,大部分博物馆是接管各个渠道的相关文物资源,包括接受民间捐赠、收购,这些文物的终极来源难以明确,但从法律上来看来源是很清楚的。
在博物馆藏品征集、艺术品交易领域,为了确保藏品征集合规、交易保障,律师事务所通过尽职调查、认证等服务提供文物确权的服务,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文物艺术品确权在文物艺术品市场中已经被广泛认可,大成钱卫清律师团队根据文物市场交易规则,通过法律合规调查和证据论证体系,创立的“有据确权”法律服务被纳入司法部门律师服务产品库,广泛应用,成为律师行业艺术品确权服务的标准。
四.文物确值
关于文物艺术品的确值即确定价格,在文物市场中也是非常混乱的,通常鉴定机构会出具价格指导,鉴定和评估为一体,难以对市场形成规范的价格指导。目前鉴定评估、鉴宝类节目、拍卖评估等都无法形成具有公信力的价值评估体系。
文物艺术品有据评估制度缺失、管理缺位、市场垄断等造成了无据评估的现状。文物艺术品的评估应当依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法》或《价格法》,由资产评估协会和评估机构机构依据其法定职能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文物艺术品进行评估确值。同样遗憾的是,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未提及确值规则和价值确定的权利主体。
文物艺术品的估值和其他资产评估一样,需要制定规则、培训评估人员、认定评估公司资质,并授予其相应的评估资质,而后文物艺术品在该领域的评估方可视为有法律效力的有据评估。
钱卫清律师团队认为文物艺术品的确值,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有据评估制度体系。古代艺术品有据评估的程序必须坚持“依法评估、方法科学、依据客观、责任明确”的原则,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主体适格。评估机构内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从程序上保证“回避制度”落实;
二是委托合法。权利人基于合法的目的和意思表示做出委托。
三是估价方法选择有据。估价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评估标准进行,采用客观科学合理的方法。
四是数据参考合理。数据参考要尽可能全面,在市场信息充分的前提下,提取包括拍卖、征集、文物商店、古玩市场等的各项数据。
五是评估报告完整。评估报告应包括从委托合规、主体适格、评估规范到评估结果的全过程。
六是责任明晰。参与整个评估过程的人员在各个环节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
第三部分 构建有据三确体系,促进文博产业发展
《文物保护法》修改,重构三确体系,明确文博产业发展的市场标准和规范,是《文物保护法》应有之责和修改重点。
文物保护法修订的过程,既是国家立法的不断进步,也是全民普法的过程,是文物法治理念逐步更新的过程,是公众更为客观、理性认识文物法制体系和文博市场的过程。从长远来看,有据三确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中国文物艺术品需要在世界建立自己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编辑:杨俊康
统筹:庄洪海
校对:刘全海
审核: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