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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利用

发布时间:2024-08-28 16:23:12 | 来源:北京日报 | 作者:牛贯杰 | 责任编辑:杨俊康

革命文物工作是我国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新时代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主管文物工作的国家文物局非常重视革命文物工作。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革命文物”作为单独的文物类型,不再隶属于“近现代文物”,而是与之并列。2022年初,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提出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革命文物的总体要求。一切都表明,革命文物事业的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这是我们当前讨论革命文物的特点、保护与利用等问题的前提。

可移动革命文物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

革命文物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可移动革命文物。2018年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关于报送革命文物名录的通知》中指出,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可移动革命文物包括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和非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

2012年,可移动文物迎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文物普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普查工作从2012年10月到2016年12月,工作时间约四年。可移动文物的普查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所有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四大类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不难看出,这并未将非国有可移动文物纳入普查范围。作为革命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工作深入推进和大量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上马,可移动革命文物的需求量势必会迅速增长,目前关于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普查工作还无法满足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内在要求。

可移动革命文物的研究要做到器物研究和革命属性及其时代性研究的有机结合,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可移动革命文物与历史文物的研究方法有所区别,除了还原文物本身在具体时空语境下的本来面目之外,还要对其内在的精神价值和时代价值进行不断地重新解读与诠释,从而深入挖掘和彰显文物的革命属性。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新的文物形态对文物研究方法、路径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体现在对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要有全局性的把握,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革命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理论以及现实重大问题有深入的学习和了解,追寻文物所凝结的革命精神意志,所蕴含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同时兼具文物研究本身的科学严谨性和自身规律,从而有效地为博物馆的展陈利用实践工作服务。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分类和保管是当前革命文物工作面临的另一难题。革命文物的时代下限延展至今,如2023年9月通过的《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革命文物包括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以及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遗存。目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保管普遍采用的是传世文物27类的分类方法,而后三个历史时期的可移动革命文物在存在形态、质料、功用、属性、来源、价值等方面不能完全套用传统的保管分类法,很多高科技、由新材料构成的新式文物具有前沿性、综合性的特征,这就要求我们的分类保管方法必须有所创新,在具体的时空范围内体现出实物遗存的革命性和代表性。代表性方面,要注意避免文物命名出现一物多名或一名多物的情况。

加强非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资源的利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文物征集工作的历史实践表明,可移动革命文物的特点是散存于广大人民群众手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可移动革命文物大量散存在革命根据地和革命老区的群众手中,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可移动革命文物亦有大量散落在个人手中。在党和国家重视革命文物工作、全社会兴起红色文化热潮的新形势下,可移动革命文物的需求日益增长,重视非国有力量、激发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设革命文物事业是亟待解决的工作任务。笔者通过调研发现,不少革命类中小型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依然采用大量的图片、文字和宣传资料进行展陈,缺少生动的实物支撑,参观人数稀少,影响到宣传和教育效果。另一方面,民间收藏界关于票证、徽章、契约、刊物、美术品乃至货币等革命时期不同类型实物的交易流通热度不减,市场持续升温,古玩城、文玩地摊售卖的近现代实物随处可见。个别市场人员往来频繁,甚至成为地方的城市文化景观。这两种反差鲜明的情况提示我们,应充分重视非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的管理和利用。

引导和吸收非国有力量积极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工作,首先要保障非国有文物的所有权。现有地方政府出台的革命文物保护条例,虽然鼓励非国有收藏主体通过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也着重强调了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但并未明确提出对文物所有权的保护。这种单纯强调保护义务与责任却不明确所有权的状况,极大挫伤了非国有收藏者公开展陈利用文物的积极性。他们既负有保护和保管文物的责任,又担心所有权得不到保障,显然与引导鼓励非国有力量积极参与革命文物工作的目标背道而驰。这对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影响尤其严重。另一方面,非国有力量由于保管条件的限制,导致一些可移动革命文物得不到妥善保护;同时也因其专业知识的缺乏,不能准确挖掘和评估这些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价值,只能靠自己的力量自说自话,或在小圈子里流通传播,难以真正发挥革命文物的价值。有鉴于此,非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所有权应得到必要且充分的保障。

在保障所有权基础上,要利用新技术手段形成博物馆、纪念馆等展陈单位与非国有收藏者的良性互动,有效发挥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作用与价值。近年来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发生跨越式的发展,同时各地新建了大量与革命文物有关的大中小型博物馆和纪念馆,甚至未列入保护单位的农村地区在红色旅游和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也大力发展革命文物事业,全社会对可移动革命文物的需求缺口极大。吸收和引导非国有力量加入势在必行。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引导和鼓励私人力量发展文博产业通常采取税费减免、政府补贴、民间资金支持等方式。但革命文物的性质与特征决定了在常规的保护补偿机制之外必须要有所创新。改革开放之前,学界认为文物是属于社会主义全民的宝贵财富,文物保护法的客体主要是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改革开放以后,文物的所有权逐渐过渡到国有、非国有的多元主体阶段。但革命文物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除文物本身的历史真实性和审美艺术价值之外,还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凝结了党和国家的革命意志,蕴含着革命的精神谱系,因此不能放任私人随意阐释,必须经由党和政府来认定与管理。

对非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而言,必须做到国有经营。在解决革命文物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上,创新技术(如区块链3.0等)可以为新时代的革命文物事业提供助力,促进革命文物信息、资源、价值的流通和有效配置。具体而言,展陈单位确立非国有力量的所有权,革命文物的命名、认定、保管、利用由党和政府部门负责。对非国有收藏者来说,可移动革命文物的等级认定及其精神属性决定了他收藏该文物的价值。国有展馆与其签订保管合同,既节省了收藏者的保管成本,又使革命文物具备更好的保管条件和安全性。国有文博展馆更具研究性与审美性的展览展陈,能更大程度地发挥这些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宣传与教育作用,同时也弥补了展品不足的缺口,可谓是一举三得。(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